药品上市后管理,是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持续保证药品安全有效、切合药品发展规律的重要环节。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设置专章对药品上市后管理作出规定。第七十七条是这一章的第一条,对上市药品持续管理的主体、内容和方法进行了总体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这条规定是根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获得的成果和经验,是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履行上市后管理义务的总结和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除对上市注册时质量和所提供的所有数据负责外,还需要对注册上市后的药品进行持续管理,直至退市,才构成《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对所持有的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负责。1 制定风险管理计划“上市”内涵何解?需要注意的是,第七十七条所说的药品上市后的“上市”带有狭义性,不是指经注册批准上市,更多的是指经生产上市销售、进入市场的上市。因而,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要是指生产上市销售及使用风险管理计划,不仅仅是药品生产过程的风险管理。因为药品生产的风险管理在《药品管理法》第四章“药品生产”中已有专门规定。2021年7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风险分析与管理计划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从这个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目的是识别和描述药物重要的已确认风险、重要的潜在风险和重要的缺失信息,进而提出与风险相匹配的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以确保药品上市后在适用人群的临床用药过程中始终保持获益大于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所持有药品的安全性说明、药物警戒活动计划以及风险最小化措施。安全性说明包括哪些内容?安全性说明应当是关于药物重要的已确认风险、潜在风险和缺失信息的摘要。已确认风险通常包括在临床治疗过程中确实观察到风险相关不良事件,以及风险与用药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潜在风险仅为存在于理论推导中的风险,或只在非临床研究中发生,或虽有风险信号但因果关系尚不明确。重要的缺失信息是指药品安全性数据是否在某一人群中存在局限性,例如:儿童、老年人、妊娠/哺乳期女性、肝/肾功能受损者、临床研究中因特殊安全性原因排除的人群、具有相关遗传多态性的亚群等。当数据不充分时,通常将上述人群排除在适用人群之外,或强调临床有效性及安全性尚不明确。用药信息不充分但确实存在临床需求的人群,应该被列入缺失信息;反之,若药物被处方给某类人群的可能性极低,则不必将其列为缺失信息。如果药品上市后将不可避免地被超适应症用于某一人群,应该分析该人群的风险特征是否与已获批人群存在差异。何为药物警戒活动计划?药物警戒计划作为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的一部分,是描述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特征以及如何管理药品安全风险的书面文件。药物警戒计划包括药品安全性概述、药物警戒活动,并对拟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时间周期进行描述。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包括常规药物警戒和特殊药物警戒活动。所持有药品在上市后必须执行常规药物警戒活动,多数药物通过常规警戒计划即可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若重要的已确认或潜在风险中有不确定因素影响对风险的认知,或者需要对重要缺失信息作进一步研究时,应当考虑特殊的药物警戒活动。风险最小化措施有哪些?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常规措施和额外措施,目的在于预防和降低重要风险的发生。常规风险最小化措施包括:药品在销售或处方使用过程中配备必须的保证药品质量的设施设备,针对特殊药物(如麻醉药品、血液制品、精神疾病用药等)的处方和销售限制,在包装上进行特殊提醒或者不同规格产品采用不同颜色或外形的包装设计,而药品说明书是最重要的常规风险最小化工具。当常规措施不足以将重要的已确认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时,应提出额外的风险最小化措施。科学合理的额外措施可以对药品的“获益风险评估”产生积极的作用。额外措施通常有医患教育材料、用药指南、处方或流通渠道管理、用药登记、妊娠预防计划等。在制定额外措施时应该以具体措施为中心,对各项措施的名称、拟控制风险和目标、实施计划表和有效性评价计划进行摘要,并列出风险最小化措施所涉及的设施、设备、工具。2 开展上市后研究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是可能无限接近药品有效性和安全性科学状态的唯一途径,有利于更好掌握药品的风险效益特征和风险管理,提高药品的效用和可及性。如何开展上市后研究?这一条强调了“主动”,即非监管部门要求下的积极的自觉行为。“主动”应体现在将药品上市后研究列入持有人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设置阶段性研究的方向和目标,建立研究的组织和项目,从药品的收入中预算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上市后研究。对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其他机构。3 进一步确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所持有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这是其必须履行的重要义务之一。药品批准注册上市是基于当时的科学认知、试验数据和治疗及市场需求,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判断。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真实世界大量使用数据的产生,以及疾病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需要确切的证实或有证据证明所持有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是无止境的,更何况批准注册上市时存在的客观局限性。如果所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所持有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都能确证,市场上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就得到了保证,《药品管理法》确立的药品管理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确证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撑,需要过程管理与结果的对应,既是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计划实施与研究结果的目的和标志。4 持续管理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所持有药品进行不间断管理,确保时间上的连续性,直至退市。据了解,重许可审批事项、轻上市后管理,是存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的一种普遍现象。许多时候,持有人将工作重心和人力、物力放在注册、变更的申请上,一旦获批便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往往疏于管理,容易导致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失控或发生偏差。这一条强调管理的持续性,是对以往管理的纠偏。持续管理除了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所持有药品进行管理的其他规定。本站系本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